有能力还债而拒不执行者可被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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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荣威调查公司 作者:私家侦探 Tag:还债   讨债   清债   收债   点击:

在很多的讨债案例中,有很多的债务人是隐藏财产的,对外表现的穷困万分,而自己名下财产却有大量累计,对于这类情况,我们刑法有相关的规定,面对这种债务人时,更重要的是要摸清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调查债务人的转移财产数量,可以保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但是在我们所接触的收债案例中更多的是直接的予以实施讨债,这样更能把握清债的主动性。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有些债务人有能力还债而赖账不还,甚至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仍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严重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现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拟对刑法第313条作出明确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草案规定,刑法第313条从容不迫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法律解释草案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民,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代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解释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现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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