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公司:合法非法仅一步之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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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荣威调查公司 作者:私家侦探 Tag:讨债   讨债公司   收债   追债     点击:

 伴随着解决执行难的呼声,伴随着对赖帐者的愤怒声讨,一种市场领域的新现象———专业讨债公司和职业讨债人出现了。他们的存在合法吗?他们的行为应由什么法律调整?这种公司的前景如何,是明确其法律地位还是应及早取缔?法律不应该再沉默。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侯国云认为,讨债的行为并不违法,但是一旦讨债人采取过激行为,比如暴力伤害、绑架勒索等,就触犯了法律。由于讨债人往往用不正当的手段追债,可能出于维持社会稳定等因素的考虑,工商部门和劳动部门都不承认此等职业。

  前承担开发“商账追收师”培训业务的中介机构有关人士表示,经过培训后的商账追收师将按照严格的作业流程,先是电话催账,再用信函,之后是上门拜访,如果都不成功再采取法律手段。

    也就是说,商账追收师的讨债行为必须合法。但是,现实中的问题是:当事人往往已经走完了法律程序,欠债者败诉,但是在执行阶段,法院却要不回钱。而很多民间的讨债人都是在追“法院无法执行”的账。

    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不力的情况下,以“讨债”为主营业务的讨债公司必然应运而生,正如讨债公司内部人所说,他们的行为合法与非法只有一步之遥,而这恐怕是问题的根本所在。

讨债公司从一出现,就毁誉参半。


  朱小斌(广州律师):讨债公司的出现,对法治社会来说是不正常的,它的成功正好反衬出法律的尴尬,这些都是由执法环境的不完善造成的。
  债权人(包括他的委托人)向债务人追债是一项正当权利。职业讨债人为委托人追债,在追债过程中既不危害对方人身安全,也不超越公民个人可以采用的措施,在法律上很难挑他的毛病。“讨债公司”现象意味着在法院的执行措施之外,还可以用“民间执行措施”进行补充,这是它的积极意义。但对讨债公司的肯定评价只能到此为止。
  朱永平(广州律师):讨债公司追债从法律程序、操作方式上看似合法,但不论其以受委托形式出现还是以公司职员身份出现,都不能改变其进行有偿法律服务的性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只有律师才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可见,讨债公司不具备追债资格,获利自然成为非法,应予收缴。他的追债行为实际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该禁止。
  某法院执行庭庭长:讨债人损害法院形象,其讨债方法无异于地痞流氓。法正在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只能委托合法的代理人协助法院执行,职业讨债人撇开法院自行其事,无论采取什么方法都是干扰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对法院丧失信心,可以撤回申请,他再去找任何人用任何方法,法院都不会过问。但只要法院还管着这个案子,就不会允许别人插手。这不是利益之争,而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刘德英(沈阳市工商局私企分局局长):“讨债”在工商部门是不予登记的,原因是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尤其是讨债公司的权利与责任混淆不清,容易导致恐吓、绑架、扣押人质等暴力事件的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讨债是一些企业服务公司的自发行为,他们以企业服务的身份办这个事情,若能稳妥地处理各种关系,还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有市场嘛。这就像是打了个擦边球!但什么样的方式才是合法,界限模糊,尺度难以把握。
  郑莹(辽宁法学院教授):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经济纠纷在正常的情况下,应付诸法律。但在法院判决的情况下,仍然存在大量执行难问题,所以文明讨债不失为发展方向。它使“三角债”的解决走向一种正规、规范的途径,解决了企业的负担。同时,省去了法院判决、审判等一系列程序,也减轻了法院的压力。但我们所说的讨债,是需要用法律的方式加以规范的,而不可以用旁门左道,即使是雇用了残疾人也应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如果遵循这个原则,我认为这种方式是大有尝试必要的。
  赵健(沈阳律师):职业讨债本身是不合法的。首先,工商注册范围中没有讨债的项目,进行讨债活动是超范围经营;其次,解决债务问题应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等部门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职业讨债的手续不合法,其存在也没有法律依据。


  讨债公司,是市场活动、债务纠纷增多而法院执行情况不尽人意的历史背景下的产物。既然有市场,就说明有其存在发展的合理性。作为新生事物,还是不要一棍子打死为好。
  讨债公司,到底该不该存在?各方面都期待着法律有个明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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