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媒体评论私家侦探‘春天来了’

当前位置 :| 主页>案例说法>
来源:荣威调查公司 作者:私家侦探 Tag:私家侦探   侦探公司   偷拍证据   调查取证   偷拍偷录   点击:
          新民事诉讼法规承认偷拍偷录证据,律师委托取证事件与日俱增,私家侦探私力救济曙光乍现,各大小媒体对此评论:私家侦探那,春天近了。 一直没有合法地位的私家侦探公司似乎是经历了社会的考验,在这十多年间的地下生活可以转变。

  新闻调查之动机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偷拍”证据的有效性方面撕开了一个口子,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没有采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也可以在法庭上充当有效证据。新《规定》实施后律师行业和一些信息服务公司、咨询公司联手,通过委托“私家侦探”以偷拍、偷录等方式调查取证的事情正不断增加。

           更有一些“私家侦探”甚至声称:“我们快要迎来自己的春天了!”在中国,“私家侦探”生存的空间究竟有多大?他们有存在的土壤吗?

  某“私家侦探社”负责人称类似机构广州约有10来家“私家侦探”在人们心目中一直是一个神秘刺激的职业,但是对他们的认识也多是停留在文学和影视作品中塑造的“福尔摩斯”之类的形象上。

        近日,有记者采访了一些市民,他们中的大多数都认为,基于法律在证据上的要求,司法机关和律师对于调查取证方面的确存在一些空白领域,如果能够通过“私家侦探”这种形式取得一些关键证据,对于当事人确有裨益。他们觉得,“私家侦探”在西方社会里存在了这么长的时间,证明他们在协助司法机关取证上也是起到一定作用的。

  律师委托侦探取证新民事诉讼证据法规出台后这种情况越来越多近日,记者从律师行业了解到,律师通过“私家侦探 ”调查取证的事情早已存在,而新的《证据法》出台之后,这种情况确实在日益增多。

         在广州一家知名律所执业的律师告诉记者,在2个多月前,他代理了一宗民事诉讼的案子,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他就委托了一家民事服务公司,虽然他没有透露委托结果,但是他称很多律师都进行过这样的委托。对于这些民事服务公司的人员,他们习惯上称其为“私家侦探”。另一名律师也告诉记者,她曾经通过114查询到一家民事调查公司的电话,打算委托他们作一个跟踪调查,最初电话联系时,这家公司称可以承接,但是由于收费比较高,她就没有同意。不久后有人打电话和她联系,说是这家公司的工作人员,愿意个人承接这一业务,收费自然也低得多。双方见面后并达成口头协议,交了一部分定金后这名“私家侦探”也开始了跟踪工作。但是由于他并不尽职,收取定金后又以多种借口推脱,事情也就不了了之。

     记者从一些从事“私家侦探”类调查工作的人那里了解到,在他们看来,调查取证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警察的调查难以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夫妻不忠和财产转移调查;经营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调查;用人单位对雇用人员的调查;虚假资信、假冒伪劣、商业欺诈调查,在公民无力自行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就需要“私家侦探”,这些也是“私家侦探”存在的原因,甚至有人提出在非刑事案件调查中, “私家侦探”可以与警察、律师“三分天下”,各自行使不同职能的观点。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涛认为,从社会的角度来说,“私家侦探”是社会进步的产物,是分工细化的结果。从律师的角度来说,是欢迎“私家侦探”的,如果“私家侦探”在合法的范围内根据委托提供给律师所需要的证据,无疑是减轻了律师的工作量,而最大的受益者则是委托律师的当事人。他认为,“私家侦探”服务范围很广,部分服务是有正面效果的。

  据统计,目前,国内的“私家侦探”通常以“民事调查”、“商务调查”、“信息咨询”为机构名称,通过工商局注册经营的调查机构至少有上百家,而很多只是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就所从事的调查工作内容来说,其所承接的调查工作也是五花八门,因为这类工作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很难说“私家侦探”的介入到底合不合法。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胡仕波律师表达了他自己的看法,他说,虽然法律法规禁止 “私家侦探”的存在,但是如果个人接受委托进行调查工作,也没有明确禁令。实质上一些民事服务公司、信息咨询公司所承接工作和“私家侦探”的工作并无区别,只是在名称上回避了“私家侦探”这个词。至于律师本身的调查取证权是有法律明确的,但是律师能不能委托其他人进行这种调查取证,法律上则没有规定。

       呼吁规范化管理

 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刘涛律师则认为,按照我国的《诉讼法》的规定,除律师外其他公民都可以作为代理人,都可以进行调查工作。这就赋予了能够成为诉讼当事人的公民调查的权利,这种调查权没有强制性。这种规定可以成为“私家侦探”存在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可以自己去调查,也可以委托别人,无非是要求用合法的手段进行调查,关于这一点,从我国的立法上讲,还是比较薄弱。刘律师个人认为,对于“私家侦探”行业应当是加强规范化管理,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由公安这样的机关对人员、组织机构、工作方式、经营内容等进行规范。“私家侦探”本身也要明确行业本身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加强自律。

  


上一篇:讨债公司:合法非法仅一步之遥
下一篇:民间职业打假人,前途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