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文章】浅谈债务问题产生与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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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一直是一个比较头疼的问题,当兄弟长短结束之后,却又大批的资金不能到位,到企业业务开拓之际,而资金调动不灵等等,而债务问题的产生于解决,要债的难题,讨债之路的复杂都是我们无法避免的,而身为一家处理债务多起的债务公司为你仅凭多年实际操作经验谈这个问题。

一、债务是如何产生的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李权教授认为,一些企业为了促销,而选择的结算方式对收款不利。采取汇付、托收的结算方式时,是以商业信用为依据,风险比信用证业务下的银行信用大。经过调查,发现一半左右的企业在外贸活动中使用汇付、托收等方式。而赊销业务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是一般商品交易,另一方面又是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当企业开展赊销业务时,实质上是企业将资本借贷给对方,风险由此而产生。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朱玉杰博士认为,问题出在对外方的资信情况没有认真调查,付款方式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不能够采取有效手段催取货款,自己没有严格履行合同导致纠纷等。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

1.一些公司在海外授信比较盲目,多以赊销方式进行交易,对客户情况不了解,而且数额还比较大,问题出在国内公司的内部管理上。

2.由于国内债权人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操作不规范,造成了很大部分的应收账款拖欠。

3.由于某些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急功近利思想作祟,盲目追求业绩或企业迫于市场竞争压力而单纯追求销售额增长,而导致偏离了利润这一最主要的目标。

    表面上看问题的症结在于结算方式,但究其根本在于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的落后。从而导致应收账款上升,呆账、烂账增加利润下降。

二、如何预防(避免)债务的发生(产生)

    信奉“客户永远是上帝”,这样一句话,从服务角度上去理解本没有错,但从商务风险管理角度来看,客户既是企业最大的财富来源,也是最大的风险来源。在经营活动中,应该对客户进行严格管理使客户真正变成财富的来源。长期以来,企业界有这样一种说法:“不赊销是等死,赊销是找死”
    其实信用销售并不可怕,重要的是我们把产品赊销给了谁?在企业内部,如果将销售部门比做前锋,财务部门比做后卫,而守门员又是谁呢?一支没有守门员的球队获胜的几率有多大?没有信用管理来把好企业的大门,做强、做大的口号喊得再响也没用。恒久调查认为:赊销前,应先调查了解对方企业的资信状况、近期经营状况、银行兑付能力、法人背景资料、不良信用记录等,这样便将风险挡在了门外,从根本上避免了债务的发生。

    比起债务发生后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清债,远不如事前对对方进行资信、履约能力的调查更为有效、更节约成本。一般,背景、资信、履约能力等方面的调查只需十个工作日即可完成,费用也不过两、三万元,而省去这一环节所付出的代价,可能是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的呆账、死账。


三、债务产生后的合法的应对措施

1.利用行政干预手段维护债权人的权益是否可行?

     由于我国几十年来,特有的行政体系使得很多中型、大型企业都有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因此,债务发生后可以用适当的方式与债务方的上级主管机关及计划、财政、税务等部门去协商、沟通,用行政手段干预,迫使债务人尽早还清欠款。但我国近些年经济体制的转型,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化客观的造成了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因此盲目的信任债务人的主管机关,多数情况下,债权人为此所做的一切努力工作,都变成了徒劳。


2.利用金融机构监督职能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是否可行?

  我国法律规定:凡是法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以外,都必须由国家银行或信用社转账结算。这一规定,使国家银行对企业的经济往来具有结算管理的职能。


国家法律所赋予国家银行的结算管理职能,使国家银行除了承担为开户人(即法人或企业)收支款项等义务外,还享有对开户人(即法人或企业)的金融及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同时,国家银行还享有按照法律规定对开户人(法人或企业)实施强制结算的权利。因此,在我国的债务纠纷案中,债权人就可以通过银行帮助,实现债权。即:银行有权进行扣款,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以满足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需要。

    但是,无论国有银行还是民营银行都是金融机构,而不是执法机关,不可能为债权债务双方,判别是非对错,更何况由于银行的市场化运作,使得各家银行之间竞争加剧,为了揽储、放贷,他们也不愿轻易的得罪客户。因此,没有公权机构的配合,单方面要求银行替债权人代扣、清债务,几乎是不现实的。


3. 以相互抗衡、制约的手段清欠债务可行吗?

    在整个社会大系统中,社会成员相互之间谁也离不开谁,彼此都有制约作用,都能互相约束对方运用中断合作关系,中断技术支持……
(由于客户及同行都可以理解的原因此处被略去三百六十五字)


4.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清欠债务可行吗?

     很多债权人在讨债不成便起诉,而不知道还可以通过另外一种方式取得债权,即: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就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则该支付令就具有强制执行力。

 

四、结束语

    面对令律师与法院感到束手无策的执行难问题,我收债公司的惯用做法是以合法的方式,查找债务人的可执行财产线索与数额后,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申请强制执行。另一种方式是对债务人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以不举报为条件,以谈判和解的方式解决债务问题。经过我们七年来实际工作总结,这样的做法确实行之有效,因为90%以上的中国企业,无论国营还是民营都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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