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这其中的“客观原因”应当是指超出当事人意志的、且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这种理想的方式在现实社会中并没有运用开来,在现实的调查取证模式中,律师取证成了主力,而就是在这种不便的环境下,兴起了有代表意义的私家侦探,调查公司等私力救济的方式。这种商业化运作的模式在经过中国大地的多年洗礼,深入民间,在政府的排除下不但没有消除,反而,赢得了当事人的赞同。这点,值得思考,而本文就这种私力调查取证与法院调查取证模式想对比,提出对法院调查取证的建议。
政府部门需进行改革
政府部门要进行改革,进一步做到政务公开。当前,当事人因诸多“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大多数是缘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取证权利受到诸多限制造成的。
如果人们可以从某种公开的渠道便捷地获取相关信息,调查取证就会有一个较宽松的社会环境,可以减轻当事人取证对法院的依赖性,审判方式改革是关系到全社会的事情,不仅仅是法院一个部门的事情,法院的工作,离不开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有学者指出:与建立完全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相适应,必须赋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享有收集证据的权利、手段的合法的途径。并且建议:对于需要由法院收集调查的证据应建立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查并作出决定以及当事人异议的制度。
② 还有学者建议:应建立国家机关信息公开制度,使社会公众(潜在的当事人)获取相关信息有径可循。同时,还应建立程序保密制度,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获取的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的保密义务。③
实际上,与民事诉讼相联系的信息,少有与国家秘密相关者,司法实践中,国家机关、部门常以此为借口拒绝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其取证,其实只是出于维护一种国家机关、部门高于“老百姓”的传统“尊严感”。我国已经加入了WTO,应当严格遵守世贸组织公开化、透明化的市场准入原则,就应当向社会公众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而只有那些不对社会开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法从行政机关处调取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作为法院应继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证据制度。要强化当事人举证的意识,彻底转变依赖法院调查取证的观念,增强当事人自行举证的自觉性。 而作为这种模式的代表的私家侦探等私力救济方式正在取得当事人的赞同,相信这种商业化的运作模式能在更多的流域发挥作用,减轻法律取证的压力。
(作者单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